中途接手他人正在经营的店面,怎样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?
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转让纠纷案,或许能给你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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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2月,程某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,开办肉制品加工厂,经营食品加工。
2018年3月,王某与程某签订《转让协议》,约定厂内所有设备装修归王某, 2018年3月28日以前所产生的各种债权、债务、房费以及水电费归程某负责,28日以后的各种费用归王某负责;约定程某提供全部技术支持(制作技术、进货渠道、客户名单),保证所有证照合法有效;同时约定转让款为14万元;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协议,否则要支付相应违约金。合同签订后,王某向程某支付了转让款13万元,余下1万元转让费出具了欠条。程某向王某交付了厂房、设备及钥匙,另提供了其营业执照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。
2018年10月,王某将程某起诉至未央法院,认为程某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,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,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请求依法确认其与程某之间签订的《转让协议》无效,判令程某返还自己支付的转让费12万元。庭审中,被告程某辩称,其转让的含装修、设备、技术、客户,自己的证照合法有效,给原告一个过渡期,至于原告是否继续经营与其无关,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。
未央法院经审理后判决,被告程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王某转让费9.1万元;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。
为何这样判?未央法院民一庭法官宗晓嵘释法称:被告程某为经营肉制品加工厂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,后与王某就肉制品加工厂签订《转让协议》,双方实为就经营权进行转让。依据国务院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,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,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,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。本案被告程某在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(本案诉讼期间程某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),将肉制品加工厂转让给原告王某,且暂由原告王某使用其营业执照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,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,双方签订的《转让协议》无效,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,应予返还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。
在本案中,原告王某与被告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签订《转让协议》时均负有一定的审慎义务,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,双方均有一定过错,故对于原告王某已支付的13万元转让费,法院酌情判令由被告程某向原告王某返还转让费9.1万元。
宣判后,程某不服提起上诉,认为转让协议有效,不同意返还9.1万元转让款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一审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